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704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于2016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建筑胶等材料,被告付**在被告重庆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