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以下简称锡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4日,原告在锡林浩特市东一环路被一辆×××号白色依维柯牌轻型货车碾伤左足,当天晚上,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治疗,被告给原告拍完片子,然后让原告回家休息,原告想住院,被告却没有收治原告住院,导致给原告造成后遗症。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锡盟医院辩称,原告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原告起诉了肇事车辆的使用者,法院已经判决赔偿了原告的损失,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告是于2012年9月14日在锡盟医院治疗,到现在已经过去将近4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其请求。原告没有举...(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