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博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好斯、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汇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杨**、乌其日勒,被告(反诉原告)好斯,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好斯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博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办公设施及其他财产(后附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期间,与被告好斯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好斯非法将原告正在使用的房门全部换锁(包括财务室、车*、车*、办公室),为此,原告向锡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认为双方争议属人民法院管辖,并建议双方和解,为此,原告将所欠租金一次性给付被告好斯,好斯将其换锁后非法扣押的办公设备、产品等财物返还,但被告好斯无正当理由不仅拒收房屋租金,而且也拒绝还其非法扣押的财物,被告好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办公设施及其他财产,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好斯...(本文书还有4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