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由于在外地特别授权亲属马利军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和收取房租,由代理人马利军和被告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原告签订合同后立即将位于锡林浩特市重庆路**号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乙方(被告)租赁甲方(原告)房屋的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为140000元一年,分两次支付,首次2016年1月1日前支付10万元,后因被告自称资金没有到位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被告同意支付2000元的迟延交付租金损失,并出具102000元欠条;第二次支付租金4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合同约定任何一期付款如逾期支付被告均承担年租金四倍的违约金。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意继续租赁房屋的,应提前60日与甲方进行协商议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65000元房...(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