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行审理。原告闫**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东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锡林商都大悦城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锡林商都大悦城f2-029号房,面积为42.73平方米,每平方米7588元**房屋总价款为324235元。原告分别在2011年10月3日、10月8日共计付款139008元。锡林商都大悦城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已经停工三年,现该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锡林商都大悦城认购协议》,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购房款20%的违约金6484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闫**当庭变...(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