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王**到汇百川公司应聘,李**安排其担任客服经理,2015年8月30日担任副总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孙**,管理人员由于**任命,由李**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事情(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客服)由李**决定、安排处理。李**介绍说于**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通过印制散发宣传彩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来的资金直接通过西海湖公司和鑫宇通公司的pos机刷到这两个公司的账户内,由于**支配。2016年3月,汇百川公司的客户成立了客户维权委员会,到财务清算确定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3205万元左右。2015年9月份,李**离开公司以后,公司基本瘫痪。返还给客户的利息和本金是于**通过银行账户转到财务部王*丁的个人银行账户,王*丁通过网银将钱转至客户的账户。王*丁辞职后,于**让其办了工商银行的账户,于**将钱转至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由出纳王*戊通过网银将利息和本金退还客户。日常开销、员工工资是于**转账至王*丁、王**的账户后由财务人员发放。于**汇款的账户不是于**本人,是其儿子于**和其他人的。西海湖公司和鑫宇通公司都是于**的公司,由于**进行经营管理,但是法定代表人不是于**。于**每周*到汇百川公司召集管理人员开会,开会的人有李**、王**、杨**、曹**、王**,主要是确定近期的销售计划和营销方案。
2016年4月20日,在见证人李*某的见证下,王**对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4年3月在汇百川公司...(本文书还有6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