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所作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刘**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7年10月31日获取了大兴住建委所作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续证(以下简称被诉许可延期行为)。根据该项目京兴政地征(2009)16-****号《征地公告》和京兴政地征(2009)19-****号《征地公告》,其发现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发放日期、项目名称、拆迁人主体及适用法律与征地公告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刘**认为应当对大兴住建委发放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