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沃**(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湖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湖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赵**,被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湖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沃**湖北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3、改判沃**湖北公司无义务向余**支付赔偿金92977.27元;4、改判沃**湖北公司无义务向余**支付年底双薪工资2825元;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余**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第一次给予余**口头警告时,余**签字确认;虽然公司第二次至第五次给予余**警告通知时,余**本人拒绝签字,但公司处罚所依据的现场照片、特别是余**自己书写的记录能证明余**违纪...(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