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再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和利息36936元(利息:72000×0.57%×90=36936,2017年9月25日之后的月息按0.57%计算直至还清本金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的利息,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69%支付从201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韦**与被告韦**是朋友关系,2010年元月开始,韦**租用原告的压路机开展压路作业,并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支付机械月租费,由于他总是拖欠原告的机械月租费,原告也就没继续租给被...(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