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首创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因其诉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宁首创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马*、被上诉人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宁首创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2012年1月1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的经营。其前身为兰州茂源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首创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发放的编号为2013-03号《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年10日,环保局对首创公司下发宁环发(2013)544号《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请你公司...(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