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南安市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公司)、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蓝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蓝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蓝丰公司不服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蓝丰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蒋**、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丰公司、叶**立即返还陈**购房款项148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其中880000元按2013年2月12日起算,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100000元按2013年6月18日起算,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500000元按2013年8月30日起算,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由蓝丰公司、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蓝丰公司系由南安市霞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美大酒店)变更而来。2013年2...(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