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东村乡山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底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阳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6年4月22日申请人因搬家对家中的东西清理时,发现许玉科证明、许玉科和周*喜二人共同证明、陈*兰申请书、陈*兰原单位证明。上述证明及申请书主要反映两方面内容:1、申请人对陈*兰生前尽了赡养义务,死后尽了安葬义务;2、陈*兰愿意将自己全部遗产给其小女陈**(即申请人)。该四份证明符合《继承法》口头遗嘱的规定,可以从法律上认定陈**就是陈*兰的遗产继承人。(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虽然是陈*兰的旁亲,但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被继承...(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