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2年9月**日生,汉族,寿阳县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3年9月**日生,汉族,寿阳县村民,在山西省太原市第三监狱六监区服刑,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寿阳营销服务部的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4年2月**日生,汉族,寿阳县人,住寿阳县。
再审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寿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泰康人保晋中公司寿阳营销部)因与被申请人王**、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康人保晋中公司寿阳营销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李**个人向王**借款,王**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因此上述三人是本案直接当事人,且三人在主观上均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较...(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