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煤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被告庆华煤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3#焦炉工程施工合同》和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筛焦楼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庆华煤化公司立即支付拖欠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的工程款12325058.8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682233.27元(从2014年7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要求庆华煤化公司支付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3、判令庆华煤化公司赔偿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的停工损失147034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庆华煤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0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庆华煤化公司签订一份《3#焦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负责承建庆华煤化公司位于吴*市太阳山开发区的二期3#焦炉工程;工程内容为3#焦炉本体土建、3#焦炉筑炉工程、3#焦炉本体安装工程等;合同价款暂估为6000万元,以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庆华煤化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支付进度款。
2012年11月7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庆华煤化公司又签订一份《筛焦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负责承建庆华煤化公司位于吴*市太阳山开发区二期焦化筛焦楼工程;工程内容为二期焦化筛焦楼工程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合同价款暂估为3000万元,以最终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庆华煤化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支付进度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按照约定组织人力、机械等积极履行施工义务,但庆华煤化公司却经常迟延给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为保证工程进度只好自行垫资施工。2014年7月,庆华煤化公司因资金原因通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暂停施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遂于2014年7月下旬起停工至今。工程停工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多次向庆华煤化公司申请...(本文书还有8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