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原告何**、原告何**、原告何**与被告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原告何**、原告何**、原告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原告何**、原告何**、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306909元、丧葬费296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956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975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姜**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10时15分许,郝*才驾...(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