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蔡县李*镇李*村委第七村民组不服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7行辖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登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蔡县李*镇李*村委第七村民组组长时**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局委托代理人李**、陈**,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集体所有的一宗耕地,位于李*镇集东十字街南侧,东邻李*举,南邻王*松,西邻大街,北邻路,东西长45.54米,南北35米,面积1593.9平方米。1991年第三人从老街迁出,在此建办公、经营场所。在没有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没有经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原告集体所有...(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