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0日17时20分,在107国道525km+600m处,原告姚**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从北向南柴**驾驶冀d******号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姚**翻倒滑向路东边时又撞到从南向北骑电动车的任xx,姚**与任受xx伤、三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7年12月9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6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负事故主要责任,柴**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日入住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07年12月19日出院,住院30天,支出医疗费32982.9元、门诊费用446.9元,出院后又于2008年1月16日、2月1日、6月12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支出门诊费用计363.7元。原告住院期间遵医嘱在外购药支出550元。原告之伤情,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公(安阳县)鉴(活检)...(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