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张*,被告登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5428元;二、本案诉讼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陈**,在其从被告登峰公司处承揽的工程负责粉墙工作,2016年3月2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铁丝戳伤眼睛,原告为此住院治疗。被告在支付部分费用后拒不支付剩余医疗费及赔偿金,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登峰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原告的雇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其所受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受...(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