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羊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蓝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和被告蓝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95019.08元。事实理由:被告从2015年1月份开始向原告购买白条羊,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被告尚*原告货款895019.0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