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汉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严汉冬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汉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汉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严汉冬酒后驾驶无牌...(本文书还有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