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1.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陈述其转让给原告的是天海商业区南区二段15号商品房西边一间的铺面,也向原告说明了原告需要保证被告对天海商业区南区二段15号商品房东边一间的铺面承租期限,原告也自认其与第三人约定待被告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由其收回该铺面”与庭审查明不符。首先,一审判决毫不争...(本文书还有3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