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9660.73元,违约金1000元,以上合计110660.73元;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900元;3.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30元、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途为支付旅游...(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