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558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被告冯*驾驶的皖l×××××号重型货车沿s316线由东行驶至夏邑县火店镇文化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豫n×××××(临)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皖l×××××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发生纠纷。...(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