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祝**,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曼谷机票切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机票、机票切位、保证金、付款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10日及2016年5月19日三个航班的切位机票款,共计58个位子,124600元。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并向被告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书面催款函,但被告仍不支付拖欠原告的切位机票款。被告连续拒绝支付切位机票款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协议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及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曼谷机票切位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切位机票款...(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