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弋彦城、弋某、姬**、李**与被告张**、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5日依据四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李**、张**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3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四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张*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弋彦城、弋某、姬**、李**的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李**、张**、张*、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弋彦城、弋某、姬**、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路**、李**、张**、张*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457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000元,合计844802.3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被告李**驾驶的豫a×××××号轿车与被告张**驾驶的冀d×××××号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号公里东半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豫a×××××号轿车车上乘坐人员姬*死亡。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豫a×××××号轿车的登记车...(本文书还有5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