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25日,因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分别欠长江机电公司50万元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150万元,长江机电公司工作人员陈*及陈**代表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同去索要。因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持有一张不可分的金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经陈*军与陈**协商,该承兑汇票由陈**拿走,陈**另行给付长江机电公司金额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陈*与陈**在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处留存的金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后,该200万元的承兑汇票由陈**拿走。2014年4月10日,陈**将一张承兑汇票交付给陈*,双方未履行任何交付手续...(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