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潘**与被告邓**、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潘**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民安里7-1-**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民安里7-1-603号房屋,现被告拒绝办理相...(本文书还有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