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梁**与被告陈**、李**、李**、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春和人民陪审员牟尘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甘**、被告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诉讼中本院依照应被告李**、李**的请求追加梁**为本案的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梁**诉称,20132012年8月14日原告父亲梁诗兵及被告陈**等人受被告李**、李**的雇请,到玉州区樟木镇新龙村磨勾岭砍伐被告李**、李**的桉树。在砍伐过程中被告陈*...(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