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李**、周*、李*、李*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周**等五原告的申请,对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退回该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人曾**,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覃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等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0168元;本案诉讼费由一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20:00时,周**等五原告近亲属周*永因黑便、意识模糊等症状入一医院处治疗,一医院接诊后初步诊断周*永病情为上消化道...(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