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琼海嘉积海杰租赁站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琼海嘉积海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支付完工程款之日止,以122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脚手架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万宁市××镇楼外墙脚手架分项工程施工,工程包括地**层、地上**层,建筑面积约22000㎡;承包价款采取一次性包干价,不困任何因素调整;按照现场实搭面积综合单价28元/㎡计取;乙方外架搭设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进度款,剩余25%工程款在脚手架全部拆除材料运出场地后30天内...(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