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25日第一次开庭,原告杨**及其法定代理人杨**、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谢**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1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杨**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谢**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安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0天×128元/天=8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天×50元/天=3500元,住宿费500元,交通费6252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营养费70天×30元/天=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993元/年×20年×0.2=43972元,以上合计86784元;2、判令被告谢**与被告平安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166144.76×50%=83072.38元,轮椅、拐杖等残疾辅助器具费720元,以上合计83792.38元;3、判令被告杨**及被告易施文连带赔偿原告杨**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83072.38元;4、责令被告谢**、杨**、易施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第一次庭审前,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且需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易施文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杨**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变更:1、撤回后续治疗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按日后实际治疗的费用另行起诉;2、残疾赔偿金按2017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计算即11930元/年×20年×0.2=47720元。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杨**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如下...(本文书还有8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