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莫源沙、宋建社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双莹担任记录。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被告处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所办信用卡的全部债务(自该信用卡开卡之日至完全消除该信用卡债务之日累积的全部欠款);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留存的关于被告处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道歉声明不少于1月);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2872元、餐费697元的合理维权费用;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底时,被告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原告称要求原告偿还信用卡刷款5...(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