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杨**、杨**与被告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陆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杨**、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陆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陆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22000元;二、判令被告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2158.21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案外人杨**(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2016年8月16日10时20分,杨**驾驶玉林k6578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杨*)由旺瑶村方向向长望村方向行驶,至玉林市××东路品华居前路口时,其车车身右侧与由五...(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