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刘*、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业保险河南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中煤财产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被告刘*的诉讼部分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手机损失费等共计368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刘*驾驶豫n×××××号厢式货车,沿32...(本文书还有2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