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武汉宏发信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陈**、纪*,被告武汉宏发信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被告申请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就职于被告处,被告将其安排到该公司尚隆地球村营业部从事营业代表工作。因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收取服装押金等违法情形,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退还服装押金500元;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12250元;三、支付未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266元;四、补办原告2011年5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