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刘**诉被告陈*、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奎屯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1日21时23分,被告陈*驾驶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10省道由北向南直行,行驶至310省道与南海路交叉口以北,碰撞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刘*平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导致刘*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平被送往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其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叶集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事故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霍邱县蓼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在人民财产保险...(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