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部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31元(4800元/月÷21.75天×15天×300%),交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西部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6202元(4800元/月÷21.75天÷8小时×1116.56小时×150%),交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西部公司支付201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加班工资441元(4800元/月÷21.75天×1天×200%),交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是,刘**于2005年10月进入交建公司上班,交建公司未为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日,刘**非因本人原因被交建公司安排至西部公司工作。当日,刘**与西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又被派遣至交建公司上班。之后,刘**与西部公司又续签了一份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当天,西部...(本文书还有5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