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上诉人雇主责任保险死亡、医疗赔偿金407861.447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雇主责任险(09)版投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经保险部门备案确认的(09)版保险单。被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上诉人无法阅读、识别。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对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免责内容,向上诉人进行了...(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