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岳麓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白**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光大银行岳麓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原告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4月10日由公司统一在被告处办理了阳光-商务理财卡(卡号:62×××26),双方因此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至2015年12月3日,原告在此卡上尚有存款余额65318.68元,之后未再使用该卡进行取款、转账或消费,也未委托他人进行取款、转账或消费。但在2015年12月3日19:53至19:56,原告手机接连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发现该卡存款有被盗刷的情况,其中被非法跨行转账40000元,atm机上被非法取款20000元,共计被盗取6...(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