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电公司)与被告新郑*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化工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韩*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郑*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化工公司支付电费7889657.39元,并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标准计算滞纳金。2、判令韩*化工公司支付电费4026923.09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标准计算滞纳金。事实与理由:新郑*电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供电企业,为韩*化工公司提供生产、生活用电。2007年,双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2016年5月至6月,新郑*电公司抄表后通知韩*化工公司交纳电费,但...(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