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郑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太平洋郑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7时许,万文磊驾驶武**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郑*××+600m处时,与师小静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因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无法查清事故原因,责任无法认定,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武**为其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太平洋郑州中心支...(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