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吴**与被告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佐丹仕电器燃具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佐丹仕电器燃具厂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吴**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548270.43元(庭审过程中变更为587448.80元),其中医疗费448.90元,死亡赔偿金528320元、丧葬费27492元、处理事故误工费837.90元(93.10元/天×3人×3天)、精神抚慰金30000元、权下燃气热水器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原告黄**到被告黄**经营的藤县太平三和电器商场购买一台松下燃气热水器,价格为人民币350元,并安装在藤县太平镇宁风路**号租房的冲凉房中。2016年1月14日20时许,两原告的女儿黄丹怡在洗澡过程中晕倒在冲凉房内,原告发现后立即将黄丹怡送到藤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对本案现场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1月15日,藤县公安局对受害人黄丹怡的尸体进行检验。2016年1月19日,藤县公安局作出藤公刑鉴尸检字(2016)04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黄丹怡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由于原告购买的松下燃气热水器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佐丹仕电器燃具厂生产,该厂对松下燃气...(本文书还有6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