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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淄博市临*********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6)鲁0305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金政拆决字(2013)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在冯*村委办公室以南,齐鲁化工区金山片区内建设的房屋、院墙及其他设施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原告冯**于2014年1月10日之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逾期不拆除,将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冯**承担。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金政拆决字(2013)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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