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马**、马**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马**、马**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金塔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马**、马**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马某所在的金塔县五星村四组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马某作为团体险第62号序列,支付了当年的保险费30元,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2016年9月1日,马某不幸落水意外溺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赔,向原告下发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合同交付马某,马某没有见到这个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马...(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