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永瑜、庞**、庞**、庞广振经密谋,决定实施以虚构买卖蛇胆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庞永瑜、庞**、庞**、庞广振窜到桂平市,由被告人庞**扮演药业公司人员前往桂某收购蛇胆,以问路为由接近陈*,被告人庞**扮演上班的职工,以认识路为由与陈*一起带路,以赚取蛇胆的差价骗取陈*拿钱出来从被告人庞广振手上购买蛇胆后转卖给被告人庞**,被告人庞永瑜观察陈*的行踪告知同伙以及搭载被告人庞广振到行骗地点、逃跑,共同骗取陈*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各分得二万五千元。
另查明,案发后,庞璐朝代被告人庞永瑜、庞**、庞**、庞广振退出人民币十万元给陈*,取得陈*的谅解,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庞永瑜、庞**、庞**、庞广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