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中牟县广*****、中牟县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中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折倒的线杆属于5被告共同架设,该线杆是砸到汤军建驾驶的小型客车上,汤军建没有过错;2、中牟县牟发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做出的车损评估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的受损车辆损失数额为41560元;3、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行驶证一份,证明受损车辆属于原告;4、原告在该车修复期间租用他人车辆,租车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在本人的汽车受损期间,租车支出的费用。
五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和对证据的质证,对原告提供的1、2、3组证据,五被告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关于修车期间租车的费用,仅提供中牟志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收据一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19时40分许,汤军建驾驶的原告彭**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中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贾鲁河桥东侧时由于自然灾害致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牟...(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