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诉被告鲁山县向宏石材有限公司、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鲁山县向宏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宏石材)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诉称,原告为被告向宏石材从事杂事管理工作,被告向宏石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拖欠原告工资46200元,经原告追要,2016年9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款462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向宏石材辩称,被告公司自2015年5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营业状态,在此期间...(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