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李**、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被告李**以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单继才在第一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的岳父陈*山曾经于2005年将原告父亲马玉明(已于1993年去世)名下的住宅房屋48平方米,在原告外出打工之际卖给被告,后*原告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返还房屋,讷河市人民法院认为买卖有效且房屋已实际交付,驳回了宋春兰的诉讼请求。房屋虽然卖给了被告,但是房前0.6亩园田地**房后0.97亩房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马**,是原告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被告自2005年侵权经营,至今不予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0.6亩园田地及0.97亩房宅地的土地承包经...(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