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公司辩称,1.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合同,因此本案应当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友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友利公司没有把相应的设备合格证、产品质量手册、保养手册等基础资料交付道华公司;友利公司没有对道华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安装合同的收尾工程没有履行完毕,友利公司按照合同的总金额主张相应的工程款不能成立。3.友利公司在约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合同约定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1月30日为施工期限,友利公司至今没有完成,构成违约。4.友利公司作为专业的安装施工单位,本应当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但友利公司至今未取得相应的安装资质,在为道华公司提供安装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无力组织劳动力按期完成工程量,且完成的工程量存在质量问题,所采购的设备及零配件存在偷工减料问题,这也是因友利公司没有资质导致。5.由于友利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由友利公司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但友利公司至今没有提交,导致道华公司至今无法正常验收,这种违约行为给道华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6.由于道华公司没有按期完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最高院审理相关案件的解释,友利公司要求工程款的主张应当予以驳回,待友利公司施工完毕或维修到达合格后再请求相应工程款。7.由于友利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发生,友利公司请求的利息主张及违约金不能成立。
道华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本文书还有5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