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东阳钢铁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与被告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及其证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川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欠款26343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7日签订了《工程不锈钢扶手、阳台护栏、铁艺空调罩制作安装合同》,2015年2月2日双方对2014年6月20日以前的工程款进行了财务确认,确认的工程款余额为343431.8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尚*原告工程款263431.8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川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
被告川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7日,胡*、李...(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